7月1日起,湖北将正式施行《湖北省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依据《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由湖北省气象局制定发布。《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风险计算,提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处置等建设性意见的活动。
《办法》共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雷击风险评估组织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办法》认为,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及审核的重要依据。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在做防雷装置设计时,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机构应当要求补正。